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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交付作为一项特殊的侦查措施,在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类、走私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显著成效。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控制下交付的合法地位,并规定了采取控制下交付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终结了长期以来控制下交付在侦查实践中隐晦适用的状态。但是,新刑诉法中两三个原则性的简单条文不足以支撑控制下交付实践应用中的复杂问题,特别是采取控制下交付措施所获取的证据适用问题。学术界的现有研究成果主要是将控制下交付视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技术予以程序规制,对其在证据理论方面的研究关注不够,研究较弱。在当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是改革的关键所在,因此对控制下交付的证据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主要运用比较与实证的研究方法,借助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对控制下交付的证据问题展开具体研究。论文的第一部分以历年司法裁判中控制下交付适用的变化规律为切入点引出问题,阐明研究控制下交付的证据问题所具有的学术价值;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控制下交付措施的界定、分类和运行步骤,指出控制下交付区别于传统侦查措施的秘密监控性、技术性特征,正是由于控制下交付的这种特殊属性,使得控制下交付在取证阶段及证据收集固定方面存在诸多特殊性;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控制下交付所获证据的使用现状进行考察,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控制下交付证据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指出因立法规范不足所带来的控制下交付证据使用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第四部分对无害的控制下交付及跨国的控制下交付这两类特殊类型的控制下交付中证据适用的突出问题予以具体分析,并在无害的控制下交付的证据转换的困境解决、跨国的控制下交付的取证模式选择及证据合法性审查等方面提出个人见解;第五部分对完善我国控制下交付的证据制度提出具体的设想,从规范控制下交付的证据收集程序、赋予检察机关技侦证据的使用权限、完善控制下交付证据的庭审质证程序和证据认定规则等方面对控制下交付的证据制度予以程序性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