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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引发公众热议的商标侵权赔偿案件层出不穷,如“新百伦”商标案、“紫玉山庄”商标案、“庆丰”商标案、“美巢”商标案等。商标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遭受侵害后的赔偿数额,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而其赔偿数额之所以难以确定,主要是因为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不能直接适用传统以物为主导的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对商标造成的损害难以通过实际价值减损之差额来计算。而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操作,无法真正解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尽可能对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展开深入研究,对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本文由导言和正文组成,导言部分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价值及意义、文献综述、论文结构以及论文创新及不足,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是对我国商标法、司法解释立法条文以及地方指导性文件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解读;第二节主要是基于案例研究的分析,笔者以随机抽取的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数额案例为样本,考察和分析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包括损害赔偿的范围对数额确定的影响问题,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情况,法定赔偿的适用问题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第二章主要是介绍美国商标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中的有关立法规定和司法判例,为探索我国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参考。分为四节:第一节是关于美国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可获得赔偿的范围;第二节是美国商标侵权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负担;第三节主要介绍美国的法定赔偿制度;第四节主要介绍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三章主要是为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提出自己的建议。分为四节:第一节是建议拓宽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商誉的损害、纠正广告费用的支出以及律师费的支出;第二节是对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司法证据制度提出建议,既包括借鉴美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司法证据制度,也有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适用完善;第三节主要是完善法定赔偿的适用,包括细化法定赔偿制度,合理开支单列以及在法定赔偿中引入惩罚性因素;第四节是完善惩罚性赔偿适用,主要针对当前我国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进行分析,针对恶意与情节严重的判定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