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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将城市现有资源进行调整分配,并预期在一定时期内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等整体发展目标,这就是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伴随着民主行政在整个国际化大背景下的兴起必然会融入到我政府职能的方方面面,因此,城乡规划作为政府的城乡建设职能也应与公众参与制度进行融合、不断完善。我国于2008年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是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必经的过程,并且还规定了经依法批准后的规划方案应当由组织编制该方案的主管机关及时地公布。这一系列的规定将公开以及征求意见作为了规划制定后的强制性程序。但是我国目前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仍存在不足,例如,从法律制度层面看,公众有权参与规划只是原则性的宣告,在实践中关于规划决策的掌控权还是由政府单方面独有;从实施制度层面看,缺乏集体参与例如非政府组织参与。基于此现状,笔者拟通过对各国各地区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比较,以及对全国各地域在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上的创新实践分析,归纳出我国规划的当下所面临的困境及其形成原因。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如何从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制度(主)和实施制度(次)层面入手对其完善提出设想和建议。任何人均有权利对城乡规划进行制定、评价和决策,这是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发展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政府毕竟仍存在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的局限性,因此要想达到发展的最优目标,仅仅靠法规层面规定“信息应该公开”是不够的,规定“公众能发表意见”这种不具任何执行力的原则性规定也是不可取的,必须对法律层面规定进行细化,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再通过完善实施制度让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得以真正地实现。笔者在整篇文章中采用了比较分析研究、案例分析研究等方法把理论与实践进行结合。侧重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将本文分为除绪论、结语外的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的概念做了界定,介绍了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产生的背景—由民主行政理论的土壤发展、培育而成,以及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在进入市场经济之后,也经过了一个法制历程;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在城乡规划公众参与中的现状和困境,由于公平与效率、公利与私利这两大矛盾双方使公众参与的缺点被无限地放大,实施制度有所缺失,法律层面的规定也由于比较原则和模糊,因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并且公众参与集中在规划制定完毕后的实施阶段,在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未能有很好的体现;第三部分通过研究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英国,香港等地域有关该制度的现行法规、公众参与方式及典型案例,对其有益经验作了评述并借鉴得出值得学习的方面;第四部分针对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出发,将我国深圳、北京、广州、南京等地的创新探索相联系,为其在法律制度和实施制度层面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