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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民法领域一个重要的热点问题——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在当今社会,由于医疗事故的发展,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呈现迅速上升趋势,医疗事故诉诸于法律的现象越来越多。虽然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较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了显著的进步,对解决医疗事故赔偿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多有疏漏且过于简单,在实务中仍存在许多争议。因此,需要对医疗事故赔偿问题予以分析、澄清,以求公正、合理处理医疗事故,切实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学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患者、服务于社会。故本文以我国医疗事故民事赔偿为论题,以期有助于医疗事故相关法律内容的日臻完善。本文分前言、正文、结论三个层次,正文又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医疗事故基本理论的分析,分为二节。第一节是对医疗事故概念的讨论。文中考察了外国医疗事故概念、比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医疗事故”概念的不同,并对“医疗事故”相关概念进行了分析,认为“医疗损害”概念更符合民法之精髓。第二节是对医疗事故的基础进行的论述。文中从医疗行为的概念入手,在医疗行为特征的基础上对目前医患关系的类型做了分析,认为医患关系仍以医疗合同关系为最基础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尚存有非合同医疗关系,主要包括无因管理和强制医疗。医疗关系的存在是医疗事故发生的基础。 第二部分是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讨论,分为三节。第一节是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的确定。分别论述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也是侵权责任和两者之竞合的理由,认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更适合于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第二节分析了医疗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对归责原则的概念和种类做了简要的论述,分析了四种归责原则的优点和缺陷;其次对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作了讨论,认为医疗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为适用。第三节对医疗事故责任的确定了详尽分析。首先,对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做了论述,认为只有具备行为主体的特定性、时间性、违法性和行为后果的危害性、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性才构成医疗事故;其次,分析了医疗事故的抗辩理由,认为医疗机构在紧急抢救、医疗意外、无过错输血、不可抗力、合法人体实验、强制治疗情况下,或由于患方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研究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分为三节。第一节是损害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