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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既打“老虎”,也拍“苍蝇”,成效显著。习近平主席就任以来,对于省部级以上官员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强,特别是查处副国级高官周永康、徐才厚、苏荣、令计划、郭伯雄更是彰显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决心。吏治清明,一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有权力的地方就有腐败的可能性存在,反腐败需要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加以约束。因此,巩固反腐倡廉的成果,再辟反腐倡廉的新境界,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显得极其必要。实际上,财产申报制度自古有之,早在我国北魏时期,就出现了国家对官员财产进行登记的制度。但作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和重要价值的制度设计,财产申报制度是20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民主化浪潮的产物。此后,该项制度被公认为是很有价值的反腐败手段,而被世界上众多国家所采用。中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一直未取得实质成效,因此探究个中缘由以寻求解决路径是当务之急。这对于规范中国公务员队伍,建立有效的公务员防腐体系具有关键作用。本文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开展法理研究,结合国内当前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试点情况及国外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先进经验,现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开规定存在不足逐一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和方案。文章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一课题所涉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要素予以基本的论述,这是保证本文研究正确性的基础,也是确保选题研究科学性与严谨性的内在必然要求。同时,对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论述,并重点分析了部分地方政府公务员财产申报的试点探索经验。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规范的建立和运行为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而部分地方政府的实践为财产申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当前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行过程中还存有一些不足和缺陷,如申报主体范围过窄、申报内容偏狭、申报类型单一、申报结果不公开等,影响了该制度的发展和效果的取得。文章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法理基础展开分析,指出其实行需要注意的法理问题,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政府公信力提升,上述法理问题的研究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域外国家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经验的研究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实践基础。文章提出了丰富和完善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建议,即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律体系建设、扩充财产申报的主体和内容范围、确立独立权威的申报审查机构、科学设置财产申报时限、确定合理的公示内容和范围、加大隐瞒财产来源的法律责任以及落实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配套措施。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要有科学和理智的目光。对于财产报告制度这项有价值的反腐败手段,我们应充满热情和期望,它又为反腐倡廉增添了新的力量;但是,我们又不要苛求它能够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甚至取得轰动效应。总之,在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到来的时候,我们耍热切地迎接它,同时又要以科学的态度来认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