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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连带责任制度是民法中的特殊责任制度,其根本价值即在于对权利的更为周密的保护。在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的民法中均有详尽而系统的规定,但在我国,由于民事立法的先天缺陷及民法文化的缺失,民事连带责任虽也在各民商事法律中有所体现,但却颇为任意和混乱。而不管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连带责任制度都有重大的误解与滥用之情形。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民事连带责任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对我国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文章第一部分以债务与责任的关系入手,对债务与责任的区分做了初步界定,认为债务是指行为人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它是义务在民法债权领域内的特定化,是特定化的义务。而违反债务便会产生责任问题。笔者不惜笔墨对责任的性质进行了探讨,在总结各家学说的基础上,得出了有关责任本质的结论,即认为,责任的本质是对违反义务人的制裁与对受损害人的补救,责任为联结民事权利和国家公权力的中介。这与先前不管是以责任为义务履行担保和以责任为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法律后果的观点截然不同,而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将责任仅看成是为国家公权力介入民事权利领域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不是责任就意味着国家强制力的必然出现。文中还对债务与责任的一致与脱节进行了论述。 第二部分为从连带债务到连带责任。本部分内容首先对连带责任的历史发展进行了梗概性的回顾,并对国外相关立法例进行了阐释,此后,这部分是在债务与责任关系的基础上将连带债务与连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并重点对连带责任的制度价值和其特性进行了分析。认为,连带责任的制度价值即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权利得到充分、及时的实现,而连带责任制度的特性则在于它是一种共同责任、牵连责任。并且根据连带责任的特性而认为实现连带责任制度价值可有如下确保形式:从人数方面保证,从财产数量方面保证,从风险方面保证和从诉讼方面保证,并对此问题中的是非争论进行了检讨。 第三部分为对连带责任的成因的探讨,这一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内容,最后笔者将其归为两大类。即连带责任的违反约定的成因和违反法定的成因,而前 者具体包括连带债务,不可分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而后 者则主要是指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当然对此笔者也进行了实践上的 探讨,以明确法律的运用问题。之所以对此部分详加论述,主要在于笔者认为 连带责任本身之分类与其成因密切相关,而对于连带责任来说,颇有疑问的一 点,即是连带责任何时、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出现,即使是大陆法系各国之民法 典对此也较少涉及。 文章第四部分为对完善我国民事连带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文中首先对我 国民事法律中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的梳理,对《民法通则》、《公司 法》、《担保法》及《合伙企业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列举与分析,并因此笔者认 为就现行法中诸如具体制度多、实现构思少,重实体制度、轻程序规范,具体 制度与基本原理的冲突等一系列的问题进行了思考,以期对其完善起到一定作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