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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的全面开放使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只进不出”和“只进乱出”都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必将受到经济规律的惩罚,因此建立合规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非常具有时代意义。本文既有国外研究成果的借鉴,也有对国内研究的取舍;既有整体的框架设计,也有对破产的具体规定;既有对现有法律规定的思考,也有对将来立法的期望。从文章结构上来看,本文有导言、正文和结束语。导言交待了本文的选题意义、选题背景、研究内容、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正文共有四章:第一章相关述语的界定和背景的介绍。在本章中首先从经济学与法学角度分别对破产、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破产进行界定。其次以商业银行经营特点为论据,论证商业银行价值取向与一般企业破产的不同,“秩序”是其第一层级的目标。最后对我国现有商业银行解散、撤销与破产这三种途径进行比较分析。第二章进行比较法研究。对国外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例进行归纳。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各选取两个代表性国家进行研究,即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四国,以吸取教训借鉴经验。第三章本章是文章的研究重点。在本章中首先介绍三个有代表性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反思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对中国现行有关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评价。最后是四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思考,即商业银行破产申请人、破产界限、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主张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以期对国务院另行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时有所裨益。第四章对商业银行跨国破产的法律进行研究。跨国破产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内国破产程序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二是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在本章首先对跨国破产进行界定,其次着重介绍跨国破产的两大基本原则: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域破产主义,比较两大原则的优缺点并寻求适合中国的做法,最后介绍我国有关商业银行跨国破产的立法概况,在指出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的同时提出了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