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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是行政法学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而且是行政管理过程中急需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尽管国内外学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已做了一些有意义的探讨,但这些研究还不够系统、深入,尤其是尚没有这方面的专著面世。目前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讨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日本杉村章三郎主编的《行政法词典》,台湾陈新民所著的《行政法学》,以及我国王珉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等,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有不同的界定。但在概念中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应有法律明确授权,以及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要受到司法审查等问题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因而还未形成统一的概念。 二.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姜明安教授在《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中把行政自由裁量权分为广度、中度、小度裁量,但这种区分的要件不够确切,定义也不太科学。杨海坤教授在《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中提出,根据法律规定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把行政自由裁量权分为自主性、选择性、附条件、紧急性自由裁量。该分类方法虽然明确提出了一般性自由裁量与紧急性自由裁量的划分,有利于更好地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但不足之处是将行政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不符合我国实际。 三.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应遵循的原则。孙宁华在《权力与制约》中提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但对这两项原则的说明并未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是针对行政权,因此太笼统,不够具体。杨海坤在《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认为,应遵循比例原则、自由裁量原则、公共利益至上原则、平等原则、行政诚信原则。但对于公共利益至上原则是否与比例原则相抵触、程序原则是否应列为单独一项原则等问题未作出解答。 四.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姚锐敏的《关于行政滥用职权的范围和性质的探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认为,滥用职权就是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王名扬在《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中分别提出了法国和美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形式尸但还应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才能总结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司久贵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若干问题探讨》(《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中认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分为违法形态和不当形态。但这两种形态间界限十分模糊,不利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 鉴于以上原因,本人认为,学术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讨论还刚刚起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任重道远。故本人选择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论题作为硕士毕业论文,期望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方面,尽本人作为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一份绵薄之力。本文的大体结构是,在第一章中提出了本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的界定,指出了分类方法,并阐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基础及基本原则;在第二章中指出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应遵循的原则及合理行使的基本标准,进而讨论了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原因分析及其产生的负效应;在第三章中,本人以第一章、第二章的讨论为基础,提出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控的理论基础、现实基础以及监控的基本思路。 本论文的突出之处是:第一,在第一章讨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时,本人先对比了国内和国外的概念,指出各自的特点,然后在分析了要正确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搞清的三要素之后,才得出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第二,在讨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以及说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时,都尽可能列举了案例加以说明。第三,在讨论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监控的基本思路时,本人以立法、司法、行政三大监督体系为主体,以其它监督方式为配合,以期建立一套完备的监控综合网络。第四,在讨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和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监控的基本思路时,本人以图表形式加大了说明的形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