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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人们的竞争压力加大,这些因素导致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精神病人的管理和救治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安全、人权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1997年我国《刑法》就规定了强制医疗制度,用于对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救治和监管。然而,由于缺乏强制医疗措施的程序规定,致使强制医疗在实际运行中流于形式,甚至出现了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因此,人们强烈要求完善强制医疗程序立法、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基于迫切的现实需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第四章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弥补了多年来我国刑事立法的漏洞,使得强制医疗措施的适用有法可依,对于限制公权力、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在看到刑事立法的进步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立法规定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规定予以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从而保障强制医疗措施得以正确实施,实现强制医疗保障人权和防卫社会的目的。本文将强制医疗措施适用的程序称为“强制医疗司法程序”,并在文中第二部分对这一概念的内涵予以充分的阐述。文章以完善强制医疗司法程序的立法规定为研究任务,从我国现有的强制医疗立法规定出发,运用法规分析的方法揭示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而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本文还收集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探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强制医疗运行程序,并对司法实践的经验和错误予以总结,从而为强制医疗司法程序的立法完善提供实践素材;此外,本文还考察了域外国家立法中与强制医疗相类似的制度,希望通过国内外立法比较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使得我国强制医疗司法程序的立法符合国际立法趋势;最后,也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所在,即提出完善强制医疗司法程序的具体建议,内容涉及到了强制医疗司法程序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前程序、法庭审理程序、执行程序、救济程序以及解除程序等诸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