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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本、读者三者的关系问题是解释学的根本问题,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的视野来研究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作者与文本的关系中,形式结构论认为作者只是话语系统的功能,后现代主义明确地提出了“作者之死”。本文认为,作者的写作确实要受到语言规则的制约,但作者利用语言来表达自己思想,文本的独创性,不在于是否具有相同的语言规则,而在于是否表达了作者独特的思想。在文本意义的确定上,作者的地位也得不到承认。形式结构论认为文本意义只在于文本的形式和结构之间;社会决定论认为文本意义是由文字的字面意义,是由社会决定的;读者决定论认为文本意义是读者理解到的意义。浪漫主义解释学认为文本意义等于作者意图。本文认为文本意义是在文本中传达的作者的思想,是作者赋予文本的固有不变的含义。文本意义是由作者决定,而且作者对已产生的文本负责。在读者与文本的关系中,哲学解释学把历史当作理解的对象,而后现代主义解释学认为根本不存在客观的文本,读者对文本有充分处置的权利。本文认为文本是客观的、确定的,但是历史不能作为理解的对象,因为历史不是人类的精神产品。在理解的目的上,也是众说纷纭,有的认为理解是完全地复制出作者的原意,有的认为读者的理解是创造文本的意义,有的认为理解是为了有用。本文认为,理解的直接目的是把握文本的意义。读者能够复原出作者的原意,但并不是完完全全地复制。对于认为文本意义是封闭的观点,本文认为,文本意义是开放的。所谓开放性是指读者是能够把握文本的原意。而哲学解释学和后现代主义解释学所认为的开放性,取消了文本意义的客观性,是相对主义的观点。在作者与读者的关系中,本文认为“作者中心”和“读者中心”都是不确切的。作者是写作的主体,读者是理解的主体,作者为读者写作文本,读者通过文本阅读把握作者的思想。作者理解自己已经写成的文本时成了读者,这时作为读者的作者相对于其他的读者,有着同等的地位,并没有解释的优先权。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作者的死亡迎来了读者的诞生。本文通过作者、文本、读者三者关系的研究,阐述了解释学的基本原理,对马克思原著文本的研究是个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