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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7月“北旅法人股转让”以来,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已经历10余年的发展历程,虽然一度被禁止,但发展速度却是空前的。长期以来,由于上市公司存在着特殊的股权结构(约占总股本2/3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即使是外资并购行为也打上了明显的非市场化烙印: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方式是与政府协议转让,真正通过二级市场进行的并购屈指可数。在股权分置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中国证券市场将实现全流通。随着不同性质的股票能够自由交易,加之市场化的估值标准、交易标准和并购手段的初步形成,使得外资可通过二级市场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并购,而这必然引发外资并购的又一次高潮。必须清楚的看到,上市公司是我国民族产业中最具活力的部分,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而外资天生所具有的逐利性、投机性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显现,如任其对上市公司进行并购,必将导致市场垄断,甚至威胁国家经济的安全。2006年3月4日,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表示:“外资并购已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体系加以防范。”然而,由于我国政府在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中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同时地方政府、中央各部门行为目标的不一致,使得行政主导下政府强制性制度供给大幅偏离市场主导下内生性制度需求,造成外资并购监管体制呈现出极强的行政性和低效性。这种体系难以适应全流通后,特别是入世逐步开放资本市场过程中,对外资并购监管的新要求,一场变革势在必行。正是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全流通后的外资并购监管体系作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在目前条件下,应如何改造现有的监管体制,才能达到既能保证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开展,促进上市公司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又能在不损害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防止外资并购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为此,本文提出了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市场化监管设想,重在研究如何使用市场化手段实现监管目标,如何重塑监管机制、健全市场功能、改造市场生态,旨在为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决策和规划提供有益参考。围绕这一思路,全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的导论。通过深入剖析“凯雷并购徐工”一案,指出目前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解释了产生这些问题的体制性因素。同时结合对国内外研究情况的综述,阐释了本文研究路线、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第二部分首先明确了文中涉及到的几个基本概念,并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接下来总结了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四个阶段,归纳了全流通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新趋势;最后通过案例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得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具有较强负外部性这一结论,并以此为出发点,分析了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监管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主要对现有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监管体系进行了反思。通过对现有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监管体系的深入分析,揭示了现有监管体系极强的行政主导性与运作低效性,已不能满足全流通后的新要求,必须进行变革。同时,从制度分析的角度指出行政化向市场化的过渡是我国外资并购监管体系演进的必然趋势,并对市场化监管理念进行了深入阐释。第四章主要通过深入研究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与日本)与新兴市场国家(韩国、印度、新加坡)的外资并购本国上市公司监管体系,总结和归纳出指导我国监管体系变革的一些思路。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首先对市场化监管体系构建的总体思路进行了论述,创新性的提出了在全流通背景下,可以通过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有效运作与监管间接实现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监管的思路,并进行了深入论证。接下来,针对市场化监管体系的构建,结合现有体系的不足与国外的成熟经验,在监管主体设立、监管法律体系完善、监管模式创新、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强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可行性建议。最后,就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有效运作的相关问题,针对完善国有股权运作体系、加强对国有股股东权益的保护和规范提出了几点看法。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第一,通过对我国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监管体系的深入剖析,在制度分析的视角下,结合中国资本市场中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积极探讨了全流通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监管可能面临的新形势,出现的新问题。并首次提出了政府在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监管中的重要职能变革,即由行政化监管转变为市场化监管。第二,针对全流通后外资通过二级市场并购上市公司的趋势,着眼目前国有股仍在上市公司股本中占有较大比例的现状,并结合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控制权获取之间的关系,创新性的提出了通过对国有股权的有效运作和对国有股股东的监管,间接实现市场化监管目标的独特思路。第三,系统的分析了在全流通背景下,外资所具有的逐利性、投机性对上市公司并购监管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通过实证分析与案例分析,证明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对一些学者主张的积极引入外资并购能有效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观点,提出了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