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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的法制对我国几千年来的法制建设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以,研究秦代法制对于研究中国法制史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研究秦代的法制体系,必须在从宏观把握的同时,还要从小处着眼,弄清楚具有秦代特色的法律制度,告奸制度便是秦代众多法律制度中极具秦代特色的一个。所以,本文将在弄清楚告奸制度具体构造的同时,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分析告奸制度形成的思想成因,还将对其进行社会评价。总体来说,本文由引言和正文组成。在引言中,作者将简要介绍告奸制度的内容、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正文第一部分为秦代告奸制度概述,旨在介绍秦代告奸制度的基本含义,以秦代变法代表人物商鞅的代表作——《商君书》为切入点,对“告”、“奸”二字作分别解释,着重界定“奸”指代的对象阶层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上层特权阶级和下层平民阶级;指代的犯罪也是多种多样的,只要是奸邪不合法之事,均应告发。正文第二部分为秦代告奸之类型,该部分主要按照是否强制告奸,即不告奸连坐,将秦代告奸制度分为强制告奸和非强制告奸,强制告奸主要包括:什伍告奸、亲属告奸、官吏告奸、知情告奸和军伍告奸,其中,重点对极具特色的什伍告奸进行了介绍。非强制告奸包括以求赏为目的的赏告和以报复为目的的报复告奸两类。正文第三部分为秦代告奸制度之程序性规定,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起诉阶段对告奸的分类,告奸不被受理的几种情形,包括非公室告、州告、家罪,以及告奸制度的一般程序性规定,如禁止匿名告奸、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侦查和审判中对证据的注重。以此几方面还原告奸制度程序性的完备规定,体现其一定立法的技术。正文第四部分为秦代告奸制度之实践考察,这一部分是前面第二部分的呼应和延续,主要介绍了告奸制度带来的积极结果和消极结果。其中,积极结果包括告奸免罪、赐爵封侯、金钱奖励,消极结果包括连坐、诬告反坐。正文第五部分为秦代告奸制度之思想成因,由于秦代告奸制度主要是由商君在借鉴吸收前人的经验上,融合了自己的法律思想制定而成。所以这一部分的分析主要从商君思想出发,以《商君书》为依托,从人性论、法治论和重刑论三方面分析秦代告奸制度的思想成因,并且注意到告奸制度之中儒家思想的影子,对这一点也进行了介绍。正文第六部分为秦代告奸制度之社会评价,告奸制度在秦代得到了大力的执行,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这些影响有好也有坏。这一部分主要从正反两方面对告奸制度进行了评价,积极评价主要是告奸制度的实施使人民更好的为农、战服务,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为后世统一创造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并且打击了奴隶制度,促进了奴隶的人身解放,完善的制度设计和什伍基层行政组织也给现代法治提供了参考。消极评价主要包括告奸制度过分强调法治,忽略人情,重刑主义使人民背上了沉重的枷锁,刑无等级并未得到贯彻实施,诬告又成风,列举式的立法技术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