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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东道国提起反请求成为一种普遍的可能性时,能够极大的改善当前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权益保护失衡的现状。然而现阶段反请求在仲裁实践中运用的效果并不理想,不仅涉及反请求的案例不多见,反请求也极容易被仲裁庭驳回。究其原因,除了 IIAs单方面保护投资者,未赋予东道国提出反请求的空间外,国际投资仲裁庭对审理东道国反请求的谨慎态度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东道国为了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维护自身利益,反请求问题也就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除前言与结语外,共分为四章。前言主要对反请求问题的背景,目的,国内与国外与之相关的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作出详细阐述。第一章讨论了国际投资仲裁反请求的基本理论及法律基础,通过梳理东道国提出仲裁反请求的背景,仲裁反请求的概念及价值肯定了东道国提出反请求的必要性,继而对投资仲裁规则中的反请求规定进行梳理,总结出东道国反请求的提起主要依赖于仲裁庭具有管辖权以及反请求与主请求之间具有“紧密联系”。第二章讨论的是国际投资仲裁庭受理反请求的程序要求,反请求案件得到仲裁庭的审理需要满足“管辖权”以及“可受理性”的要求。本章通过对诉诸ICSID仲裁庭,UNCITRAL仲裁庭以及SCC仲裁庭的反请求案件进行分析,得出仲裁庭具有管辖权需要满足“同意”,“主体一致“以及”适用法规定投资者义务”的条件,而具有可受理性需要考虑国家反请求与原请求之间的““联系”。第三章讨论了国际投资仲裁庭审理反请求的实体要求,本章通过探究违反合同义务的反请求,精神损害反请求,环境反请求以及人权反请求这四种主要的反请求诉由,分析它们在仲裁实体审理中获得支持或遭到驳回的原因,尽管对于反请求的实体审理不能像程序要求那样得出可遵循的规律,但探究不同的反请求诉由在实体审判中得到支持或被驳回的原因仍然对反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具有参考价值。第四章提出对中国国际投资协定中反请求规定的完善建议,以中国投资条约中ISDS条款规定概况为基础,知悉争议解决条款以及反请求规定的不足,体现中国引入反请求规则的紧迫性,结合前几章对反请求法律基础及审理实践的讨论,引出中国也应积极利用仲裁反请求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制定专门的反请求条款以及规定投资者义务来完善现有的IIAs。综上,本文采用文本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反请求理论规则与审理实践进行研究,较以往的研究增加了最新公布的判例分析,通过总结国际投资仲裁庭受理反请求的程序要求以及分析审理反请求的实体要求,为中国国际投资协定的完善提供建议。这不仅对调整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失衡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也同样有助于中国完善对外投资条约,积极利用反请求规则在与投资者的争端解决中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