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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以来,法律原则问题就是法理学关注的热点,德沃金的原则理论在法学界掀起了理论研究的热潮,阿列克西在德沃金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提出了 "最佳化命令"的独特观点。随着理论的发展,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阿列克西为代表的衡量模式和以考夫曼为代表的类型化模式。同样,法律原则的适用在我国也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但是由于我国对法律原则适用的研究起步较晚,并且大多建立在国外的研究基础之上,尚未脱离国外原则适用的基本框架,本文将首先梳理、总结国外对法律原则的研究成果,从中得出值得我国司法实践借鉴的经验,指导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法律原则虽然与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一种,但是它可以克服规则的僵化性,在规则缺位时可以作为补充,在解决规范冲突的时候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就我国目前法律原则适用的司法现状而言,虽然在法律条文中蕴含了大量法律原则,但是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这些法律原则无法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由于没有一种可行的模式对法律原则的适用加以指引,为了避免原则被滥用,对法律原则的适用只好采取回避的态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社会矛盾的出现,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常会遭遇困境,所以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已经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法律要实现的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正义,更要实现案件的实质正义,本文为了深入研究了法律原则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从德沃金和阿列克西关于规则与原则的区分理论入手,重点分析了法律原则适用的衡量模式和类型化模式,通过对二者的比较,总结一种法律原则适用的"衡量+类型化"模式。如果说衡量模式是一种理性模式,类型化模式是一种经验模式,那么"衡量+类型化"模式就是一种理性与经验相结合的综合模式,以此来克服衡量模式的任意性和类型化模式的滞后性。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可以为我国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打开一个新思路,将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引入到司法裁判之中。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填补规则的漏洞,帮助法官审理疑难案件,提高审判效率,还能够实现案件的实质正义,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