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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刑法中是法定的一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这是由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的,但是刑法条文的这一规定在实践的司法运用中并不好把握。查明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用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情形往往复杂多变,由于对条文不同程度的把握,加上对案件中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具体分析及行为人主观罪过等方面的理解,司法部门对于情节类似的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也是有区别的。刑法因果关系学说的适用、行为人主观罪过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都能影响到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为了在司法实践中能更准确的界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争议,本文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出发,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探讨。通过类似案例的对比提出问题,对于相似情形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及理论根据,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以被害人为特异体质人案件为基础提出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理论方面着重分析国外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方面应该坚持的理论学说,以此作为探讨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从因果关系角度及确定刑事责任的问题上来看,笔者赞同条件说与客观归责理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因果关系方面的认定问题。在总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因果关系的特点的基础上,在认定因果关系的同时,应注意行为人是基于主观罪过才实施的伤害行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所持的主观罪过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要认定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伤害行为实施后即出现死亡结果的,从致命伤的角度探讨因果关系问题。多人实施的非共同犯罪伤害致死行为,也应分情况来认定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