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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败自古以来就是危害国家与社会发展的一大“蛀虫”,也是各个时期统治者及国家法治所面临的“疑难杂症”。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无不受到腐败的侵袭。1997年刑法中,我国就较为系统的规定了贪污罪的刑罚配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立法中僵化的数额作为主要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暴露出缺陷。刑罚梯度的混乱导致量刑失衡的乱象,令司法公正的声誉大大受损。《刑法修正案(九)》对原刑法中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罚梯度等方面做了全面的修正,并增加了罚金刑与终身监禁等刑罚种类与措施。罚金刑与终身监禁入刑,完善了我国贪污罪的刑事法网,具有积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然而在定罪数额、量刑幅度、从宽情节等方面的修正中,仍存不足之处。因此,本文通过对贪污罪刑罚的历史演进与域外国家及地区立法经验的分析,旨在论述修正后的刑法中贪污罪刑法配置的利与弊,并对新法中的新问题提出完善构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我国贪污罪刑罚配置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通过对建国后我国刑法对于贪污罪刑罚配置的立法演进进行研究,从而论述1997年刑法关于贪污罪刑罚配置的规定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二部分主要考察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对贪污罪刑罚配置的规定。通过对域外国家及地区贪污罪刑罚配置进行梳理,并总结分析其贪污罪刑罚配置的特点,为完善我国贪污罪刑罚配置提供经验借鉴。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贪污罪刑罚配置的改进。该部分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刑罚配置上所修改的主要内容。其次具体分析修改后贪污罪刑罚配置的合理性。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刑罚配置修改后出现的问题及完善构想。该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分析了修改后的贪污罪刑罚配置所产生的新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提出完善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