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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1979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标志着我国现代意义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建立起来,其产生和存在,是由于公法与私法的竞和所致。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派生的,它不可避免地受刑事诉讼的制约,但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因而又必然为民事诉讼法所调整。附带民事诉讼的任务,就是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从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立法例及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对此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讨、研究,期望能找到对刑事被害人的最佳法律救济途径。全文共分九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概述。首先界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概念,然后,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特征的探讨,可以获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法本质是民事侵权行为之债中的损害赔偿之债。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本质是民事侵权之诉,它是一种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介绍了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所持的态度和立法特点,针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对被害人缺乏有力的法律救济的现状,引出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损害赔偿进行研究、探讨的重点。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未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及利弊。 第五部分就理论界曾经出现过的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种观点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这些观点由于都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司法需要,而均被笔者否定。第六部分、第七部分和第八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比较分析各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具体做法和我国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立法、司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依<WP=4>据和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守的原则,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也进行了细分。第九部分是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旨在提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程序建构的若干建议,即:一、修改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废除相关司法解释;二、应该准确、明晰地确定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保护范围;三、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把握严格的条件。结论部分,以前几个部分的论述为依托,揭示出针对我国立法、司法现状应确立什么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如何解决目前我国的立法、司法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