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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信用是社会和经济平稳运行的根本保障,是市场经济有序化的前提条件。从国外发达经济体的经验来看,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信用经济,完善的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臻完善,但是失信行为频发,社会整体的信用水平仍然较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秩序的紊乱。现阶段我国的信用制度相对落后,法律监管不到位,由此衍生的诸多失信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信用缺失问题业已成为今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拦路虎。因此,笔者对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进行研究,着重分析了该制度项下的三个子制度,依次是司法“黑名单”制度、执法“黑名单”制度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本文统共六章,第一章,阐明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综述、内容以及方法;第二章,界定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相关概念,总结该制度的基本原则,强调该制度的作用,介绍该制度的学理基础;第三章,概括研究国外的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重点梳理美国、欧洲、亚洲的相关制度,归纳各国制度的异同,提炼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借助他山之石,完善我国的制度建设;第四章,整理国内的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立法政策,对我国司法“黑名单”制度、执法“黑名单”制度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现状予以概括;第五章,先分析我国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应的改进建议;第六章,提炼核心论点。本文的结论是:我国应将失信惩戒政策法规转化为立法;提升失信成本,加大惩戒力度;明确市场主体失信的经济法责任;健全市场主体失信后的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失信惩戒平台建设;加强信用教育,弘扬诚信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