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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确立了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基本框架,在满足了地方政府经济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随着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地方税收收入难以保障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地方税体系问题不断凸显。为了保证经济转型期的平稳过渡,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由此,构建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充实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推进地方政府职能的履行,促进地方经济的飞速发展,合理配置国家财源,保障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是我国“十二五”期间的重要课题。从建立地方税体系的理论依据及建立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功能缺失、税种结构设置不合理、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以及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等。结合西方发达经验看,其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均以良好的法律环境为基础,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税收征管权,促进地方税系的主体税种能够更好的发挥效用,且政府的征税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使得地方税体系的运行规范化、法制化,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更好发展。由此,为保证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发展符合国际惯例发展趋势,以期实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地方税体系结构相对接,在借鉴发达国家地方税体系构建的有益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地方税体系的发展状况,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为衡量标准,分别构建三种地方税体系结构,即以消费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以房产税和资源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以及以房产税、消费税与车辆购置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并对主体税种的特性设置、辅助税种优化建设以及配套设施的跟进作了详细的阐述,确定了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的最优方案并提出响应对策,即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完善房产税制与开征、完善车辆购置税的征管、适度开征新税种、完善税收征管模式,从而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和谐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