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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第二次修改的《立法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以《宪法》第67条、《立法法》第110条为规范依据的合宪性审查规范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启动程序,是通过形式合宪性审查,筛选相应案件进入实质合宪性审查,具备“过滤”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案件直接功能的前置程序。然而,现行规范体系并未对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启动程序予以明确,使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的程序运行陷入“制度空转”之困境。完善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启动程序,具有完善合宪性审查启动程序规范体系、激活合宪性审查启动程序“过滤”功能,持续发挥着保障宪法监督正常运行的价值功能。本文以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启动程序的内容“启动主体—筛选标准—其他要素”为研究进路,通过规范分析与案例分析,对抽象审查启动程序、具体审查启动程序、启动程序筛选标准、启动标准其他要素进行探析,阐明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启动程序的具体构造和价值功能,提出采取明确省级人大常委启动审查的职责权限、限定公民等主体提请审查建议主体资格,规范完善“筛选标准”内容,建构诉讼法院随案提请移送机制,确定启动程序时限及反馈机制、规范审查建议的格式要求等完善举措,以解决抽象审查启动程序的主体资格配置不当、具体审查启动程序的机关定位偏离、启动程序的筛选标准模糊不清、启动程序的体系衔接及反馈时限等其他要素语焉不详等四方面问题。并建议完善以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具体审查为主要路径,其他主体启动抽象审查为补充路径的合宪性审查启动程序,以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启动程序中的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