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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为参考依据,并遵循出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模式,针对“同命不同价”之争分别介绍了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主要要回答的问题;
第二部分介绍了“同命不同价”之争的由来:笔者先就死亡赔偿的立法沿革进行了综述,最终找出矛盾产生的起点;
第三部分就“同命不同价”中的“命”是否具有赔偿性展开讨论,这是最基础的前提条件,如果“命”根本不具有可赔偿性,“同命不同价”之争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本文的存在也一样;
第四部分介绍了“同命不同价”中的“价”即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该死亡赔偿金并非笔者言指的完整意义上的“死亡赔偿金”,只是从一开始笔者顺着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和社会大众意识中的概念进行展开,并逐渐使已有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漏洞显现出来;
第五部分阐明了死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第三人以及第三人取得请求权的理论根据;
第六部分主要解决的是怎么进行赔偿的问题,在明确了应该赔偿、向谁赔偿之后,必须制定赔偿标准和赔偿项目以使赔偿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部分给出了“同命不同价”问题的破解之道,具体解释了前文中提出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措施,就死亡赔偿金制度如何进行完善提出了较为独到的见解;
第八部分结论部分与论文开头部分相呼应,直截了当地回答了“同命不同价”之争应当何去何从的问题。
本文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并将中外法律就相关问题的规定相对比,较为全面地揭示出现存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缺点以及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死亡赔偿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最终得出了“同命”应当“不同价”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