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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人的形象,特别是名人的形象被非法利用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形象权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应运而生。所谓形象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姓名、肖像、声音等形象因素进行商业性使用的一种排他性财产权利。其起源于隐私权,并在美国最先确立起来。然而在我国现阶段,形象权仍然是一种应然的法益而非实然的法定权利,因而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包括人格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综合保护手段,可是这些部门法对形象价值所提供的保护是不周延、不全面的。本文以形象权作为研究对象,借鉴国内外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运用系统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形象权的产生、定义、正当性、法律关系、立法制度的构建、立法模式的选择等方面对形象权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期为相关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全文除导论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了形象权的概述。首先从形象权产生的社会背景入手,分析了大众传媒和广告业的充分发展是形象权是形象权产生的社会背景,它们使得形象的商业价值能够得以实现得以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在此基础上简要介绍了形象权的产生及其在美国的发展。接着介绍了美国、日本、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学者对形象权概念的界定,并着重比较分析了形象权与商品权、形象宣传权、公开权和商事人格权等几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进而界定出形象权的内涵。第二部分分析了形象权保护的正当性。首先介绍了形象权保护的法哲学基础,在理论界对形象权法哲学基础存在三种学说,即“固有权利说”、“劳动成果说”、“财产权自由意志论”。固有权利说虽然有其积极意义,但与理论界关于“形象权是独立的财产性权利”的通说背道而驰;财产自由意志论的合理之处在于肯定了意志与财产权的关系,但却难以解释形象因素衍生物的所有权问题;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将劳动成果保护说作为形象价值的法哲学基础值得赞许。接着对形象权保护的现实意义进行了剖析,认为形象权制度的构建能够防止不当得利、刺激经济、高校配置资源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第三部分论证形象权法律制度的构建。首先介绍了形象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标权的关系,进而论证形象权与知识产权的同质性问题,提出形象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形象权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都是商业价值的信息。其次从法律关系角度对形象权进行分析,即从形象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全面介绍。最后简要叙述了形象权的侵权、救济及权利限制。第四部分论述我国形象权保护的立法模式。首先对现有形象权保护的四种模式即人格权保护模式、著作权保护模式、商标权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进行详细介绍和评析,提出虽然四种模式依照各自的法理机制,都可以对形象利益从不同角度,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但是,其对形象权所提供的保护是不充分、不完善的。进而论证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形象权特别法对形象权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