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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加入WTO后国际经济往来的日趋频繁,香港、澳门以及可预期的台湾等地的陆续回归,涉外经济法律冲突将呈上升趋势。在处理涉外冲突纠纷时,合理利用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将对冲突的合理解决,维护我国的司法独立和法律的权威性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纵观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我国虽然确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还有一定的不足与缺陷。因此,本文旨在回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起源与发展的基础上,总结利弊得失,探讨其在中国的应用和完善。 本文共分五大部分,分别论述了公共秩序的基本内涵、历史发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架构和司法实践、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特别述及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情况下公共秩序保留的运用问题。 文章第一部分旨在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一个基本界定,从涵义、作用及其立法模式三个方面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就公共秩序的涵义而言,这个词有动态、静态二义,从静态考察,它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准则;从动态来考察,它专指国际私法中一项可以排除被指定适用的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就公共秩序的作用而言,具有肯定和否定的双重功能,即直接肯定内国关涉公共秩序的法律规定的有效性,从而在反面呈现为否定有关外国立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就公共秩序的立法模式而言,与公共秩序的作用密切相联,各国的立法无外乎间接限制、直接限制和合并限制三种模式。 文章第二部分回顾了公共秩序保留的起源和发展,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叙事主线,对公共秩序保留的主要理论和实践进行了以点带面的分析和比较。历史孕育着未来的雏形,文章通过历史的回溯,进一步判断和探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