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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中,金融与科技的深度交互融合已经展现出了巨大的发展潜力,成为了金融市场领域的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金融与科技的融合不仅推动了金融行业的变革,也不可避免的给各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更多新的挑战。各国监管者纷纷不断探索新的更加灵活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英国作为金融科技发达国家,首当其冲的面临着金融科技发展给监管体系带来的挑战。2015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布了题为《监管沙盒》的报告,并且公布了监管沙盒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法和方案。监管沙盒制度毫无疑问可以被看做是平衡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的一次大胆创新。美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纷纷对英国的做法进行了仿效,在金融监管模式上进行创新尝试。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应当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制度,以实现平衡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促进我国金融科技的进一步发展的目的。金融监管沙盒这个概念脱胎于沙盒这种含沙容器,这是一种临时性的示范性和测试性的工具。因此,监管沙盒意味着将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置于一个相对安全的测试环境,也就是说,为新兴的金融科技公司和创新金融产品与项目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预测的监管环境,平衡金融监管安全稳定与金融科技的融合发展,进而得以形成一个系统和长效的监管机制。将监管沙盒法律制度和一些现有的监管模式进行比较,可以判断出监管沙盒的具备的前准入性、差异化性和临时性的特征。而监管沙盒法律制度也并非完美,在对金融企业和金融业发展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各方面都能起到促进作用的同时,它的测试结果的真实性有限、参与测试的企业有限、必须依赖于现实的监管规则的缺陷也必须得到我们的承认与重视。英国政府于2015年3月,在世界上率先提出了金融监管中的监管沙盒制度的监管理念。随后,澳大利亚、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等国家或地区也纷纷对英国的实践经验进行效仿,陆续参与到监管沙盒法律制度的尝试中,进行不断的摸索。新加坡鼓励采用创新和安全的金融技术,澳大利亚则提出“监管沙盒”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牌照、免审批,提供了宽松的审批环境和测试环境,马来西亚则将商业部署成为“监管沙盒”准入条件。对于我国而言,金融科技可称得上是“舶来品”,但不可否认的是,金融科技在支付、网络借贷、保险、证券市场交易等很多方面,都在以一种大众难以察觉的方式深刻的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消费习惯以及消费方式,为我国金融业转型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在这种背景下,在我国引入和构建监管沙盒法律制度,对于金融企业、社会经济、消费者的保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监管沙盒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首先要制定相关的法规,为监管沙盒法律制度提供依据和准则。目前我国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还有待完善,监管沙盒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务必要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并要充分考虑我国金融科技领域的发展现状,致力于将监管创新与我国实际相结合,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沙盒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