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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以提供劳务为内容的个人劳务关系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越来越普遍。特别是,在家政服务为代表的某些领域,雇主同时雇佣多人为其工作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可以说,个人劳务关系也呈现出复杂化、多人化的趋势。而在这种“一对多”的个人劳务关系中,一旦出现一方雇员侵害其他雇员的情形,司法处置上将会面临现实和理论上的双重问题。我国侵权法中秉持对雇员致害雇主责任和雇员受害雇主责任进行区分的立法体例。但是,由于视角选择的差异性,个人劳务关系雇员间侵权既可以被看作是以其他雇员为受害人的雇员致害雇主责任的一种特例,也可以被看作是以一方雇员为侵害人的雇员受害雇主责任的一个特例。而由于法律对两种雇主责任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法律适用难的问题。在此情形下,由于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不甚明确、相关学术理论分歧较大等原因,很可能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不利于维护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如何科学处理个人劳务关系中雇员间侵权案件,构建科学合理的雇主责任立法体例和法律制度,已然成为摆在人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首先从个人劳务关系雇员间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入手,分析了此类案件在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方面和雇主与雇员对损害发生的影响方面的特殊性。在此基础上,讨论现行法律制度下此种案件中数个请求权基础之间的冲突及其原因。在总结我国研究者对与解决个人劳务关系雇员间侵害问题有关的若干问题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德、法、日等国家在立法、实务以及学术研究领域的有益经验与暴露出的问题。最终从立法体例周延性、受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合理分担清偿风险等方面进行整体考量,提出妥善处理个人劳务关系雇员间侵害问题的基本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