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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解释是根植于法律解释基础之上的一种部门法解释,也是支撑法律方法论的重要支柱。但是由于卫生法学科研究的“法律营养不良”、法律学人知识的单一性、法律体系的不平衡以及法律解释理论自身暴露出的偏颇性,卫生法律解释也可能会出现失声现象。笔者认为,卫生法律解释是指有关机关、组织与个人在卫生执法、卫生司法过程中,运用有效的法律方法对卫生法律规范、卫生案件事实及其两者关系所做出的利于卫生疑难案件定纷止争的阐述与说明。它具有二次适用结构的特殊性,并在卫生实践中具备积极的行政、司法和社会功能。从实体上分析,卫生法律解释应该立足于社会法的独特视角,实现从“权力型解释主体”到“权利型解释主体”的过渡,并从寻找解释方法转到论证解释方法层面。从程序保障角度看,卫生法律解释的程序理念对法治实现、卫生案件裁判的可接受性等都有积极意义,应该注重其中的启动、实施和发布因素,从程序法定、遵守时限,注重效率、立足法律,兼顾政策、公众参与等原则建构其程序性与操作性。作为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法律解释的实体分析与程序保障是法律方法论的一种外在的实践关怀。法律方法论应该直面卫生领域内的法律解释问题,勇于走向卫生实践并接受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