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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是个十分复杂的领域。几乎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有一段幸福美满的婚姻,但理想丰满,现实骨感,理想往往被现实冲击的支离破碎。经营婚姻的能力并不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根据每个人处理亲密关系的能力不同,每个人的幸福感也有差异。而《婚姻法》则直接引导了人们的观念和行为。随着国家经济水平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妇女的地位也相比过去得到了改善。但是,离婚率却逐年上升,婚姻中的“第三者”,“财产分割”等问题成为了社会焦点。尤其是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对夫妻间的财产问题多了些新界定,比如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离婚时房产的归属问题等。这条司法解释的颁布引发了巨大的争议,虽然规定形式上是男女平等但却没有考虑男女社会分工与生理机能的差别。另外,我国《婚姻法》还存在着离婚妇女的财产保护范围小,缺乏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子女的探视权和抚养权收到损害等等种种问题。男女间的生理差异以及不同的社会分工,决定了《婚姻法》相关法律制度不能将两者的权利义务单纯的划等号。笔者了解的很多离婚妇女都是在离婚时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宁愿净身出户,而单身妈妈独自抚养儿女不仅要面对我国当前阶段社会就业的性别歧视和经济上的窘迫,还要饱受情感缺陷带来的折磨和社会的冷眼旁观。很多离婚妇女不仅在生活中要扮演好母亲的角色,同时为了儿女的成长,还要承担起父亲角色的责任。因此,离婚妇女仍是我们这个社会应该关注的弱势全体。在本文中,笔者运用社会性别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法来审视我国现行《婚姻法》,具体分析了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妇女权益保障的规定以及不足,并指出离婚妇女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笔者对西方立法关于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相关规定做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和考察,并借鉴了国外对离婚妇女保护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建议。在分析婚姻法具体制度和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