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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私合作模式在城市供水中的开展,民间资本加入城市供水行业,私营企业作为城市供水的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参与到城市供水的生产中来,城市供水行业开始向市场化运营转变。传统城市供水领域中的政府公共部门——社会公众的二元格局,被政府公共部门——私营企业——社会公众的三元格局所代替。但是,由于城市供水行业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正外部性以及自然垄断性等特性,市场无法形成合理价格,城市供水的价格规制机制就必须由政府定价向政府与市场共同定价转变。在确定城市供水价格的过程中,企业应该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因此,有必要探讨在公私合作模式下城市供水价格规制过程中如何通过价格机制平衡政府公共部门、私营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本文除引言外,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公私合作模式下城市供水价格规制的基础理论。该部分对公私合作的含义、性质以及价格规制的相关理论做了简单介绍。公私合作模式下城市供水价格规制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规制对象具有自然垄断性和不可替代性,所追求的目标具有公益性。第二部分:我国公私合作模式下城市供水价格规制的现状考察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考察我国城市供水领域公私合作模式开展情况及价格规制的现状,并梳理我国价格规制相关的立法情况,进而发现我国公私合作模式下城市供水价格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企业经营目标的双重性导致利益难以协调、政府公共部门价格规制配套制度不完善和社会公众权利保护制度不完善等。第三部分:域外国家公私合作模式下城市供水价格规制的实践考察及启示。该部分对美国、英国和法国公私合作模式下城市供水价格规制的立法现状、监管机构、规制原则、定价模式等进行考察,以期为我国公私合作模式下城市供水价格规制提供借鉴。第四部分:完善公私合作模式下城市供水价格规制的建议。该部分首先明确公私合作模式下城市供水价格规制的目标和原则。然后,针对公私合作模式下城市供水价格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文章从完善政府公共部门相关配套制度、依法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和明确私营企业义务三个角度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