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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瑟夫·拉兹是当代法律、道德与政治哲学领域最杰出的学者之一。他将法律作为一种实践理性这一思想融入到法治的理解当中,提出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律必须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法治概念只是一个形式概念,它与法律如何被制定毫无关系,并不涉及基本权利、平等或正义,其法治思想成为形式法治阵营中的典型代表。本文便是以拉兹的形式法治思想为对象进行展开研究。对其研究,是建立在纵横两个方向的理论背景铺垫之上,既包括横向的法治理论,概述法治思想的渊源,明确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类型化划分的必要性,介绍形式法治论的总体特点与样式;又包括纵向的拉兹的排他性实证主义思想,拉兹认为法律与道德是必然分离的,提出法律的存在及其内容必须由社会来源加以确定,确认法律本质上具有一种合法权威,强化了法律的独立性和自治性。本文接着梳理拉兹形式法治思想的内容,阐述法治对专制权力的抗衡、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对人格尊严尊重的相对性价值,具体分析其工具性、消极性、不彻底性和形式性。拉兹的形式法治思想既克服了实质法治论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又打破了以法而治理论的过度僵化,而且摒除民主价值加入法治当中,实现了法治的独立性,展现了独特的价值。拉兹所构建的是一个保守而谨慎的法治概念,这样一个没有雄韬伟略的法治概念看似平淡无奇,反而才是当今中国所迫切需要的,不仅在实体层面上有助于我国树立法律权威,保障法治建设的独立,而且在方法论上也有利于我国法治理论研究的独立创新,实现与国际理论的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