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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世界范围内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和金融创新、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发展,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及保护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对社会造成的危难至今尚未完全消退,其对世界经济的冲击仍在蔓延,这场危机将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系统研究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并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机制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研究的逻辑起点,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目的之一,就是将传统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倾斜保护理论和实践行为更好的引进到金融服务领域中。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机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理应享有其作为消费者的一般性权益,但还应享有与金融消费和服务相吻合的特殊权益。本文从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角度出发,阐述金融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应然权利,分析其目前享有的实然权利,论述金融消费者利益及保护的一般性和特殊性。 鉴于传统立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全面、力度不够大等问题,还应当建立特殊的保护机制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实现。要完善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需要确立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度倾斜、综合保护和便利救济的基本原则。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之下,借鉴国外已有的相关制度,从以下五方面加以改进。 第一,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确立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及其完善并建立诸如信息披露、外部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立法中的相关规定,整合金融法律资源,使各个分散的单行规定组合构成一个有机完整的法律体系; 第二,拓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职能。由法律法规明确其地位与功能,负责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第三,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除了完善立法和构建配套制度等实体保护之外,健全金融司法程序和引入非诉解决机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有效的纠纷处理渠道; 第四,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全面增强消费者的金融意识与维权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培育良好的金融消费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