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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问题都具有各自的人性理论基础,法律无论从条文或法理的层面都应该确立正确的人性理论作为基础和指引。本文首先剖析了人性的主体即“人”的范围,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具有“人性”的“人”就不只局限于自然人,而应该扩展到能包含所有参与主体。就人性的四类常见的概念进行比较,并指出其在法学中所对应的内容。和以往学者对人性的分类是以人性的时间性为标准不同的是,本文对人性的分类是以主体的范围、人性的运动性(包含时间性)以及人性的真实性为标准的。单就法律而言,以人性的真实性为区隔标准的实际的人性和人性假设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在介绍了实际人性的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之后,对其进行了两种方法的离散。离散人性本身就构成了人性假设,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理论可以实现自证。一般而言,人性假设有三种模型,经过比较,本文选用平面理论为研究工具。 文章第二部分是以平面理论为工具对几种有代表性的人性理论进行介绍和评述的,包括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性善论:以荀况、韩非为代表的性恶论;以告不害、王令、苏轼为代表的性本无论;以世硕、扬雄、司马光为代表的性善恶混说;以董仲舒、王充、荀悦为代表的性三品论;以张载、二程、朱熹为代表的性二元论以及流行于西方的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和己他两利主义。比较上述理论可知,中西方的主流人性理论是建立在不同的人性假设上的。而这直接导致了法律在中西方的不同社会地位。 文章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分析法治的内涵,比较选择法治的定义,批判从中文词义的角度得出法治的主客体之分,倡导不分主客体的“法的统治”,并进一步分析得出实现法治国家、建立法的统治首先必须确立“我恶人恶”的人性假设,以此为基础和指引来实现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并且对判例法是成文法的有效补足的理论给出人性方面的法理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