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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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在我国已经不算鲜有,尤其是农村地区“买新娘”、“卖孩子”等行为甚至不算新鲜。随着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发展,让这些骨肉分离、妻离子散的社会悲剧浮现在大众的视野里。《亲爱的》、《失孤》等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相关影视上映后,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更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媒体对被害者及其家属悲惨历程的阐述,让人们对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深恶痛绝。法学界人士呼吁“买拐同罪”,微信朋友圈也曾一度疯转要求“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的帖子。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就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做了修改,使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被定罪。这一重大修改直接针对拐卖行为的源头,将切实有效地打击拐卖行为。文章的主要内容作者分了三块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立法概述。简述了国际上贩卖人口罪的发展和我国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发展历史。其中着重论述了该罪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作者阐述了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入罪到经过两次修改处罚不断加重的过程。第二部分作者对收买行为一律入罪进行了分析。首先,对修改前条款中可以免责的立法目的和其不合理性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原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可以免责的规定原本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健康,给犯罪人一次特殊立功的机会,但这一规定却违背了立法期待,与罪行相适应原则相违背,没有发挥法律的教育、指引作用,也不符合国际上关于贩卖人口犯罪的立法趋势。其次,对一律入罪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主要从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立法目的两方面进行阐述。最后,结合当下社会群众关于该罪的讨论热点即“买拐同罪”和“一律死刑”两种主要观点分析其反映出的不理性。第三部分作者分析了修改后该罪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首先该罪适用中存在的溯及力问题、条件规定不明确问题、亲生父母卖孩子情况下孩子的归属问题以及对妇女、儿童的“二次伤害“问题。然后针对实践中的善后安置问题,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和国际立法趋势,联系立法实践,提出相应对策,比如:修正案正式实施前嫌疑人自首可免刑、区别对待两种条件下的从轻处罚,对何为“虐待”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为儿童选择合适的监护人以及联合社会各方面力量解决安置问题和避免对妇女、儿童“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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