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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地方化”是我国近些年来学术及司法界频频被提及的一个概念,从法理学的角度讲,其只是一个中性词。但落实到各个地方,因为经济、文化等诸方面差异,必将出现不同的解释,目前来看,褒贬不一,但主要集中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说与司法权因地制宜说两种观点。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对这两种观点进行全方位的比较,从而坚定立场,表明态度,摒弃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毒瘤,在宪法法律的指引下加大民间法、习惯法、调解制度的适用,最终达到司法权因地制宜的实际效果,这便是本文的写作目的之所在。结合实际,本文意在研究探析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在导言中,笔者首先阐述了中国目前社会变革的特殊时代背景,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对本文的选题意义、学术界研究现状、论文拟解决问题、特色创新以及所采取的研究方法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通过对前期工作的细致准备,夯实资料基础,从而达到写作过程的顺畅与严谨。第二部分:对何为司法地方化这一概念进行比较阐述,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地方化是行政对于司法的干扰,阻碍司法独立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地方化是一种利国利民,强调法律规范的实际运用和社会表现的变种,是在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实际状况下,寻求固有法资源现代价值的产物。针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提出自己的意见:很明显,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是一种阻碍司法进步的表现,是一种人治大于法治的封建遗留思想,应该被摒弃;司法权因地制宜,民间法、习惯法、调解制度的适用是一种司法多元化,实效化的体现,只要在不违反宪法法律、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应该鼓励这样一种司法地方化的存在与发展。第三部分:对于这样两种名称相同,意义完全不同概念的由来进行了对比分析,并从司法地方化出现的历史原因与现实原因这两方面进行了剖析见解。具体到文章内部,司法地方化出现的历史原因根据解释认知的不同,可分为“大一统皇权至上的官本位思想”与“无诉是求,调处息争”的后遗思想,这恰恰又是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说与司法权因地制宜说所产生的历史原因。而针对司法地方化出现的现实原因,结合实际不难看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长期存在是由于:首先中国法官尤其是基层地区法官素质比较低,官本位思想严重,其次作为人性本身都具有一种排外心理,自然审判的天平会有所倾斜;最后人民法院产生,院长和法官的任免到法院的财政供应,都受着地方政府控制,自然受到地方利益掣肘。因此地方法院往往很难对异地公民与本地公民的纠纷做出公平裁决;①更严重的是,本地公民之间的纠纷如若涉及到地方政府,法院更难以秉公判决。而司法权因地制宜存在的现实原因是:首先基层地方的法律认知不完善,民间法、习惯法、调解制度适用意义重大。其次,民间纠纷形式多样,司法权因地制宜有效补充,基层法官理论有待提高,经验不可或缺。最后,司法权因地制宜是司法改革需求之所在,民间法、习惯法、调解制度的规范运用丰富司法依据。第四部分:对司法地方化双重解释的关系进行了比较:二者适用范围相同,但司法改革意义不同;二者起源相同,但社会价值不同。第五部分: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从司法独立性,司法机关体制改革、经费支出、人事任免、审判途径,司法工作人员理论实践知识的相结合,免费定向性司法工作者,基层地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认可以及司法权因地制宜的实施等方面提出个人见地。第六部分:在结语中,笔者认为:司法改革离不开司法地方化“因地制宜”的作用,坚持继承与发展相结合,合理运用民间法、习惯法和调解制度,保障司法独立,杜绝行政干预,提高法官个人素质与职业素养,适当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我国司法改革之路在全国范围内顺利通畅夯实基础,最终达到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终极目标。本篇论文旨在对司法地方化双重解释的对比后,反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这一概念的误区之所在,突出在一定的条件下,司法权因地制宜的意义与民间法、习惯法,调解制度的适用,并提倡基层地方法官的相对自由裁量权。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全面客观的概念比较使得读者对司法权在地方基层的运用过程有了深刻的认识,网络审判的构想与免费定向司法工作者概念的提出是新颖而又具有现实意义的。总之,本文对我国地方基层的法律普及与规范、司法独立与公正、民间法的运用与效力等问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同时对我国的司法改革的进程有着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