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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机构承担着金融市场信用风险识别和防范的重要作用,然而信用评级机构所面临的任何潜在或现实的利益冲突削弱了这一作用。在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的法律监管存在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对利益冲突类型的认识不全,来源于发行人付费的利益冲突在法律规范中并未着墨;其次,对利益冲突的规制措施过于简单,仅仅依靠传统的“禁止”、“回避”措施架构起利益冲突规范的格局,“披露”作为一项有效措施尚未得到监管机构重视,并且对利益冲突的内部控制并不完善,更多的是强调防火墙制度的作用;最后,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有待加强。此外,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薄弱,缺乏声誉机制的约束作用。本文界定了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的实质性内涵,厘清了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发现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的根源在于“发行人付费”模式,若干替代方案并不能有效化解发行人付费带来的利益冲突,而应对发行人付费模式下利益冲突最行之有效的作法就是综合采取“控制”、“披露”、“禁止”与“法律责任”四项措施进行规控。并且,本文梳理分析了欧美对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的规制范式,发现这些规制范式主要也是围绕此四项措施展开的。首先,在内部控制方面,通过合理设置独立董事与合规审查部门来行使监督职能,通过设置防火墙来隔离敏感业务与人员,通过制定相应行为规范来使信用评级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行之有矩;其次,在信息披露方面,以原则性概括和重点列举的方式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的利益冲突内容,并且规定了信息记录保存的规制以及披露的官方形式等等以保障信息披露的成效。最后,在法律责任方面,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向投资者承担起“专家责任”,并为其主观心理状态即“故意或轻率”的认定为提供了标准。综合以上域外法律规制的经验,结合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现实发展状况,本文提出了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方面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规制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