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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的迅速增长提升了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但是发展过程中地域及城乡贫富差距的加大和相关社会保障措施的缺失,也导致了社会纠纷的日益增多和刑事案件量的增加。刑事诉讼活动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对诉讼资源的要求很大,但是资源往往是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不例外,因此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有效的处理案件来缓解司法系统的压力成为当今学者所关注的问题。 二十世纪中期,西方法治国家兴起了刑事审前程序分流制度,刑事审前程序分流制度主要是指在侦查或起诉环节中对特定的构成犯罪的案件做终止诉讼的处理,并施以非刑罚性处罚,从而不再提交法庭审判的制度。通过这一制度来对案件分类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是提高了诉讼效率,在保护人权上也有积极意义。这一制度对于解决我国不断增长的犯罪率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更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目前,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也体现了这一制度的基本要求。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刑事诉讼法》进行的诸多修改为在我国构建刑事审前程序分流制度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审前程序分流制度在域外的实践和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的考察,结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在我国构建这一制度提出设想。在构建我国的刑事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过程中,应赋予侦查机关程序分流权力;优化酌定不起诉制度;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健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通过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和监督制约机制,最终达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