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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担保是有别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产物,由商业实践中发展而来。独立担保强调担保的独立性,即独立担保本身与基础合同不具有从属性质,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不必然无效。担保的履行取决于独立担保合同自身的约定。我国立法关于独立担保的规定并不明确,只是在《担保法》第5条中以例外的形式确认了独立担保的效力,即: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司法实践也主要是承认对外担保的效力,而对域内的效力则未予以肯定。而国际公约则多有肯定。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述了独立担保的含义、法律特征、法律渊源及其理论基础。由于独立担保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因此,各国及公约都对其有各自的理解和表述,但总的说来,无外乎是表明了担保人对受益人作出的独立的担保承诺。也由于很少有国家在立法中直接规定独立担保,独立担保主要是通过惯例和公约的规定,以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形式生效的。 第二部分讲述了独立担保的法律特征及其识别方法。独立担保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它的独立性,其独立性不仅表现在独立担保合同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的关系上,而且独立于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和反担保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完全取决于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的约定。其次,独立担保还具有抽象性和单据性。独立担保一般是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另外,独立担保合同并未被规定在我国担保法中。这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独立担保合同的不很明确的承认有关。因此,它既不是有名合同也不是典型合同。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独立担保的主要形式、基本结构和主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说,独立担保在实践中主要以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形式为主。因此,独立担保的结构也以实践中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结构为主说明的。通过主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反映了独立担保从形式到内容的独立性,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第四部分主要比较了独立担保和相关的一些法律制度――从属性担保、并存的债务承担、信用证、票据、银行保险,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在实践中判断独立担保的方法。第五部分从以上各部分中所反映的问题,结合现实中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实践,提出了在我国建立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从立法和司法方面相适应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