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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土地问题不仅关系着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利益,也是关乎到一个国家、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土地征收是强制剥夺被征收主体土地权利的行政行为,需要法律对被征收主体财产权进行保障性的规定。日本《土地收用法》自1951年出台,经过数次的修改,到今天已经趋于完善。而我国在土地征收立法方面比较欠缺,被征收主体的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因此,本文通过对中国和日本土地征收程序方面的比较,分析两种程序的不同之处,找出我国在程序上存在的不足,以期在日本土地征收程序中得到借鉴,弥补中国土地征收程序立法上的欠缺。在结构上,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土地征收以及土地征收程序的概念进行基本的介绍。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日本在土地征收程序当中最重要的环节——事业认定程序,并与我国的土地征收决定程序进行比较。日本在事业认定程序上规定的非常细致,从事前的准备阶段到事后的公示,不但保障了征收程序的有序进行,也充分的给被征收人以发表意见,维护自身权利的空间,而我国在实体立法上本就薄弱,程序施行上更是有诸多缺陷。最明显的就是公共利益认定程序上的缺失,在这一点上,日本的实践经验可以带给我国很多启示。第三部分介绍了对中国的征地补偿程序与日本的土地收用裁决程序进行了比较。在日本收用裁决程序中,独具特色的征收委员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征收一方和被征收一方都参与到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双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增加了补偿裁决的公正性。而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程序表现出明显的行政主导的特点,被征收人参与程度有限,容易引发征地补偿纠纷。第四部分对中日土地征收救济程序进行比较,日本土地征收的救济渠道比较多样,包括调解、仲裁与诉讼。而我国土地征收救济手段和方式比较狭窄,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第五部分结合日本土地征收程序立法和实践中的经验,如:细化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引入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拓宽救济渠道等,提出完善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