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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是近30年来出现于北美和英国的一种新兴的跨学科理论研究。法律与文学是两种不同的叙事方式,法律以抽象的规则来调整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文学从艺术的高度描述法律的精神,为法律研究提供生动的素材,提供新的切入点。文学与法律两种意识形态的相互影响和借鉴可以形成一种文学法理学,开辟更加宽广的思维活动空间。从具体的历史语境中考察这些文学作品,虽然我们不能从中学到具体的法律知识,但是可以探索其中的法律理念,可以发掘出文学作品背后隐藏的社会观、法律观以及道德观,形成更加开阔的研究视野。 本文选择《威尼斯商人》这一以法律为题材的剧作作为分析和论述的文本,探索其中关于权利的追求和蕴含宽容、人性的理性法律制度的建构。虽然我们从文学作品中并不能学到16世纪英国的法律思想,甚至哪怕是一点有价值的历史资料,但是其中蕴含的法理却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具体的法律文化背景,从当时的社会主流思潮中分析作者的思想观点,通过介绍文艺复兴人文主义对人的发现和人的意识的觉醒,人文主义思潮对当时社会政治、法律、文学及人的思想的影响,阐明作者的人文主义倾向。西方的文艺复兴是一种思想文化层面的复兴,也是一种孕育和催生人权解放、蕴含人性的现代法治发展运动。它的核心是人文主义,人文主义作为当时一个进步的思想潮流,影响着社会整体的思维方式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人文主义者提倡以人为本,解放人性,提倡人的自由发展和人的尊严至高无上。文学是时代精神的记载。文学家们以其自身独特的敏锐视角,对特定历史环境的感触,从当时的社会生活入手,写出内心对社会图景的真切体会,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确切表达。 第二部分分析了人文主义发现人,提倡人的理性,而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是正义的化身,人们遵守既定的规则,便要求法律的平等对待。权利其实是对事实关系的价值判断,被认为是一种正当利益,但并非只要主张的就是正确的,就会受到法律的支持。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对于各个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界定,意味着将社会成员的行为自由与相应的行为责任结合起来,从而协调社会矛盾,理顺社会关系,使社会生活维持在有序的状态之中。就法律权利而言,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利益,但是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剧中主人公夏洛克因其犹太民族注重法律的传统,拥有崇高的法律信仰,从人的尊严出发追求权利的平等对待。他重视自己的个人利益和存在价值,把自己的权利视为与生俱来的、不可侵犯的正当性要求,自己和基督教徒在人的本质上是平等的,既然作为平等的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威尼斯的法律和社会就不该用异样的态度对待他。文本论述中穿插矛盾冲突的由来及复仇理念的产生,他不合理的要求与当时的社会一般价值标准相违背。16世纪人文主义法律思想的盛行,普遍的合乎伦理道德的规范成为人们的评价标准,剧中契约双方当事人的法庭辩论凸显了法律与仁慈的冲突。 第三部分分析了法律的作用,法律如何与其它手段相协调才能使冲突得以更好地解决,甚至个案之中要避免法律条文的僵化而从衡平的角度裁量,从法的精神层面实现实质正义;法律和道德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作用,遇到个别冲突可以互相结合以达到治理社会的完美状态。法律在公允和人道之间找到平衡,情与法交融,使公共生活得以完美的规制,实现法的效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秩序是人的天然需要,分析法律的稳定性对安全秩序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作为一种维持秩序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人们让渡自己的权利给国家,和国家建立一种契约,共同约束彼此的权利义务,必须对个人的自由权利加以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法律得到遵守是国家法制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检验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比较直观的重要标准,正当的守法理由为公民对法律的遵守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第四部分论述了法律的实践结合人的理性,法律理性原是人情掂量过后的法意,法意就是经由人情洗礼的法律理性。理性是法律的灵魂、法律的生命,违背理性者皆非法律。人是有理性的动物,随着人类的进步,人的发展,人们追求美好的生活,追求文明的秩序。制定符合理性原则的正当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正当的法律以人为本,融合宽容的思想,使法治的推行具有良好的法制支撑,法律不仅仅是理性的产物,也是与人情结合的产物。法律与人情、道德、伦理等的结合,发挥法的效能,构建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本文以文本分析为研究思路,选取一个涉法文学剧本,从法律与文学的角度探究一般法律思想,从文学文本中发掘法的精神层面的公平正义的法理念。全文分析了夏洛克这一主人公的悲惨结局的起因,法庭辩论中矛盾的凸显,从当时的法律发展、社会现实背景出发得出对权利追求的合理性、正当性。权利的行使要符合一般的正常伦理标准,符合社会的法律规则。法律作为一种调整手段,不单单是一个个冰冷的制度或者条文,要与其他调整手段相结合达到最佳的效果,体现人本思想,体现温情,同时制定理性的法律要从人出发,融入人的宽容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