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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意思表示往往受各种主客观的影响而出现不真实的情况,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种形式,它直接影响了合同的效力。正因为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重要性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普遍存在性,往往成为各国民法研究的重点,但反观我国相关规定,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这一表述,只简单的以重大误解取而代之,相关规定也不够完善,在我国民法典修订之际对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进行探讨是很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本文采用了法律历史考证方法、体系分析方法、比较法等,从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类型、救济三个角度分析了相关国家关于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和法理学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相关立法和完善建议。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在进行论述之初,本文首先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现行法律及相关学者对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内涵做出的不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对于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具体释义,即将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界定为在合同成立时,表意人(做广义的理解也包括受领人)因自身非故意或相对方的非故意造成主观真意与现实之间的不一致。第二部分,是关于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考察,主要以德国法和美国法为例,《德国民法典》是依意思表示的发生阶段为视角将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划分为动机错误、内容错误、表达错误、传达错误、受领错误,而美国法则是从陷入错误的主体为视角将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划分为单方性错误和双方性错误。由于划分的角度和基础不同,不同类型的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救济存在很大的差异。第三部分,是关于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救济,主要包括了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可获救济的条件及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救济方法,纵观各国法律,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可获救济的条件可归纳为错误的严重性、错误的可辨认性、表意人无重大过失、错误风险尚未分配四个方面,各国关于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救济方法主要有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撤销合同、变更合同、废止合同。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与完善。本文分别从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类型、救济方法及法律后果等角度分析了我国立法现状及其不足,接着提出了我国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完善建议,主要有:在立法中确立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选择德国二元立法模式;完善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可获救济的条件;丰富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救济方法;界定赔偿请求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