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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缓慢,导致我国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因此我国许多民营企业,都把融资的方向转向国外资本市场。同时,由于中国的稳定的投资环境,许多国际投资机构也开始关注经济相对稳定的,市场发展潜力巨大的中国市场。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投资中经常采用的条款,来源于有着良好投资环境与历史的英美国家,那么对赌协议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中,如何对其有效性进行定性呢?实践中我们应该如何设置对赌协议呢?海富集团起诉甘肃世恒拒不履行对赌协议一案将为中国法律制度下的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指明方向。在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与对赌协议的关系、对赌协议的概念及其价值、以及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应用现状。指出对赌协议作为估值调整机制,是在投融资双方进行资金与股权交换比计算时,由于对企业初始估值方面产生分歧,从而规定在以未来某一时点的业绩为评价标准,从新调整股权分配的协议。在谈到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应用情况时,文章列举出近年来我国企业投融资时采用对赌协议的案例,其中有成功者也有失败者。第二部分介绍对赌协议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合法性以及在我国法律监管下运用的障碍,文中说明在中国没有对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时,其主要是由于中国《合同法》《公司法》和其他方面的法律调整,因为我国法律制度的特殊性,也会存在其在具体应用时的障碍。第三部分作者进行了海富案的简介,并对其判决结果与思路进行总结分析,作者认为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赌协议的主体设定,最高法院的判决肯定了股东之间的对赌,否定了股东与被投资企业间的对赌。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作者分析该案的判决意义和如何在对赌协议在设定时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并对如何完善我国与对赌协议相关的法律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