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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经过一个世纪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该制度已在世界各国得到采纳与肯定。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本质来看,它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补充与维护。当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时,通过暂时的、有条件的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使得公司背后的股东能对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原本失衡的利益体系,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所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维护公司法人制度、平衡公司利益体系的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肯定。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大胆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只是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世界各国也很少对该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基本是靠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依靠良心正义来判断如何适用该制度。而我国目前对于该制度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法律规范不够完整,实践运用较少,难以实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有的功效。为了使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能够得以有效地运行,该制度还有待于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试图用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材料分析和价值分析的方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本质特征、法律价值等一般原理进行介绍与评析。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存在的实体法问题、程序法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其中,在实体法领域里,着重强调建立司法运用原则,突破传统范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试图归纳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在程序法领域,对目前此类案件当事人确定问题、管辖问题以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提出个人建议,同时探讨了该制度在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中的适用问题。希望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能添砖加瓦,尽绵薄之力。全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介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第一部分,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基础——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入手,介绍了公司法人格否人制度的内涵、特征,以及该制度的法律价值。第二部分,概括性地介绍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发展情况,并对两大法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构建起到借鉴作用。第三部分,介绍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立法层次单一、内容笼统,程序保障缺失,以及在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中能否直接适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进行思考,针对前一章提出的问题分别从实体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法律规定两个方面对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提出了初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