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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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制度以信息删除为主要表现形式,是信息化时代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手段。国内学者对这个主题的研究主要在宪法、民法、刑法等领域展开,在金融法领域对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的研究成果少之又少,但不能以研究成果的稀少来否定对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研究的重要性。个人金融信息因其较高的敏感性、高价值性、公益与私益相结合等特性,比一般个人信息更具有特殊性和典型性,所以解决好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的问题是有必要的。目前国内的大环境是:大数据的时代背景和我国的法律环境对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的落实提出了迫切要求。大数据时代下,信息主体对自身信息“自决权”的强化,是必然的趋势,加之学界呼吁已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出台,其第四十七条可视为被遗忘权的本土化,所以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制度如何落实这个问题急需解决。虽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我国其他规范中也有对“被遗忘权”的安排,但从收集到的数据来看,个人金融信息领域内的被遗忘权制度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落实。除此之外,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被遗忘权的触发条件规定得较为具体,但在实践中,各金融信息处理者仍然没能统一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对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的落实造成了阻碍,所以有必要去深入研究一下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制度的特点、问题及归因,以求为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建议。本文由导论、正文与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导论包括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路径及结构、基本界定五个方面,正文包括四大章节。第一章是有关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基本理论的论述。基本理论包括法律属性、合理性、价值取向、法律关系四个方面。通过对法律属性的梳理,认为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体现为信息“自决权”,属于个人信息权的范畴;对合理性的分析,表明了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对价值取向的分析,展示了个人金融信息领域内被遗忘权的独特价值;对法律关系的梳理,以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层面为核心,展现了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第二章是对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现状及问题的分析。现状包括规范现状、实践现状两个层面,规范现状中主要梳理了能够对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制度起到规范支撑的各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实践现状中主要分析了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的行业标准、监管重心、司法实践三个方面,从中可以总结出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对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现有问题归因的分析。该部分的分析遵从一个“由表及里”的原则。表层原因是“具体规则不完善”,具体体现为“条件、客体、限制情形、表现形式、主动性”等五个方面的不完善;中层次的原因是“个人金融信息特殊性对被遗忘权制度的阻碍”,这种特性表现为“连续性和复杂性、公益性以及权力配置的倾斜性”三个层面;深层次的原因是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些未解决的难题,如个人金融信息的归属问题不明,再如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的权力边界难确定。第四章是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该部分从“细化规则”、“构建利益平衡机制”、“强化监管”三个方向入手。“细化规则”解决的是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矛盾,具体体现为明确条件、确定客体、强化民事责任三点;“构建利益平衡机制”解决的是权利主体与制止主体之间的矛盾,主要从明确保存期限、以比例原则来平衡公益与私益两点入手;“强化监管”解决的是义务主体与制止主体之间的矛盾,认为监管机关应当重视对被遗忘权主动性的保障以及在合理条件下的必要介入,以此来达到保护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的目的。结语是对全文整体内容的一个概括总结。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从金融法的角度,以“个人金融信息”的被遗忘权这个特殊点,去分析和发现当中的问题,看到了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是个人金融信息较强的公益性,让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的落实与普通信息有所区别;其二是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的法律关系中存在一个“制止主体”,这一点相较于先前学者构建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二元关系有一定的进步之处,也更符合经济法、金融法的法律关系模型。在实践方面,本文收集和总结了个人金融信息被遗忘权的具体数据,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相较于以往单纯理论层面的分析研究,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由于语言的障碍,域外资料主要来源于欧盟和美国,对俄罗斯、日本等国家的文献资料特别是一手资料的收集和分析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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