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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论述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破产管理人的诚信义务来探讨如何在我国现有破产法中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的诚信义务制度规定。文章首先从法理上对破产管理人的诚信义务进行分析,通过对其信托人法律地位的定位评析,明晰了这种特殊义务的法理渊源,并阐释了研究破产管理人诚信义务的法理启示。本文的重点在于破产管理人诚信义务的三大具体内容,即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勤勉尽责的注意义务、公正的义务。通过明确破产管理人具体诚信义务的原则及其细化分类,继而引申出破产管理人不仅要履行破产法规定的义务,还应当承担由信托法发展而来的违反以上三种具体诚信义务的被信任者义务。最后,基于以上论述,以及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有关破产管理人诚信义务的法律明文规定和法律实践状况,分析了现行破产法中有关本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诚信义务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