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为了达到与H股遵循的国际财务报告趋同的目的,我国颁布并且实施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在实施该企业准则以后,从2008年的财务报告来看,A+H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还是存在差异,并且差异集中体现在保险公司上,也就是说保险会计处理差异是阻碍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2009年财政部颁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在以下部分简称为《保会新政》),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了新规定的特点和不足,通过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说明该规定的实施是有相应效果的,达到了进一步与国际财务报告趋同的目的,但是该规定在几个方面还存在不足,本文对不足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供参考。本文共分为六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以及思路等,为文章的写作做出详细的规划。第二章:文献综述。介绍了本文所研究问题的相关文献资料,为本文后续写作提供理论基础。该部分将文献归纳方面如下:1、新准则的特点;2、新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保险会计的差异;3、《保会新政》的特点及存在问题。第三章:新准则下保险会计处理的特点及不足。针对新准则的特点部分做了简单的介绍,主要包括有将含有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作为规范内容的对象、提出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原则等;重点是新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中关于保险会计的政策差异方面(也就是新准则存在的不足)的说明,认为这是影响A股+H股上市保险公司会计处理和财务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差异之处有以下三个方面:1、保险合同没有进行强制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2、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处理;3、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原则过于保守。第四章:《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特点及不足。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章节。通过对《保会新政》内容的解读,将《保会新政》的特点分为:1、对混合保险合同分拆采用强制性分拆要求;2、引入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3、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最佳估计原则相对灵活;相比之下,不足之处包括有:1、保单取得成本未采用递延法处理;2、最佳估计原则不利于监管。第五章:案例分析。主要是通过实施《保会新政》前后的财务报告对比,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为例,通过对2007年—2009年财务报告分析,进一步说明《保会新政》使A+H股上市的保险公司财务报告中不再存在重大差异。在实施《保会新政》之后,净利润和净资产指标在A+H股市场上不再存在差异。但是,保单取得成本的会计处理方式在两个市场中仍然存在差异。第六章:完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建议。针对现有的《保会新政》提出个人建议,包括在保单取得成本会计处理方式、保险合同准备金原则方面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这是对第四章中内容的回应。针对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以供参考:1、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保费收入和规模保费的概念,限制在财务报告中使用规模保费;2、保单取得成本使用递延的方式进行处理;3、监管部门加强对最佳估计原则的监管,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条款具体化,不能够出现条款模糊不清的情况;而且避免保险公司使该原则成为进行操纵盈余的工具。本文的主要贡献:《保会新政》是在2009年底才出台的法规,目前尚在完善阶段。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说明该规定的有效性,同时也说明该规定尚存在的问题。这种通过案例分析方式直接说明《保会新政》的做法在之前是比较少的,对之后完善《保会新政》提供了参考。当然,由于本文所研究的《保会新政》是在2009年底才颁布实施的,所以本文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之处:1、数据资料不充足。本论文案例分析的对象是在A+H股都有上市的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公司比较少,数据来源选择比较少。另外,数据来源是在2007年—2009年的财务报告,主要以这三年的财务数据为主,不足以证明该新规的长期有效性,还需要更长的时间来检测其法规的有效性。2、建议有待完善。在文章最后一个部分针对《保会新政》提出了个人建议,但是这些建议都是从理论的角度进行说明,并没有通过保险公司的模拟测试检测其有效性,只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保险公司进行测试,才能够证明这些建议是否真正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