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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程度是衡量国家法制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关于证据收集制度没有一个完整的效力级别高的立法文件,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加以规范,立法工作明显滞后于司法实践,导致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缺乏保障、法院调查取证缺乏规制等问题的出现。笔者运用历史考察、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证据收集制度加以研究。本论文除前言与结论外,拟分为四章。第一章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概述,从证据收集概念的界定开始,明确了证据收集的主体和客体;接下来从合法性、及时性、真实性三个方面阐明证据收集的原则,从公正、诉讼模式、协作查明事实义务、真实陈述义务四个角度对证据收集进行诉讼法理分析;最后,以法律经济学为背景分析证据收集的资源开支和时间耗费。第二章证据收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对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五个典型国家的证据收集制度进行简要论述,涉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收集方法、惩戒措施等。在此基础上,将两大法系对比分析,得出利弊。第三章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概况,首先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入手,按照立法和司法两大分区进行阐述。在立法沿革中以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和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内容;在司法沿革中,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关于证据收集的相关规定(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证据收集的全面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证据交换的规定,以及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调查令的规定)。其次,在对历史和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我国证据收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历史、心理、法制、社会等原因。第四章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本部分内容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探讨,第一部分是对于证据收集制度的整体架构,包括制定证据收集制度的法律,实行审前证据开示,确定法院和当事人在证据收集中的关系,保留当事人和第三人的证据提供义务;第二部分针对性地论述证据收集大制度下的小制度,包含调查令、笔录证言、质问书和要求自认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