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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说的犯罪行为,不仅要求它具备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还应当看到的是它必须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有的学者认为犯罪是危害国家的不法行为,马克思更是说出,犯罪行为是犯罪分子反对国家政权的行为1。在上世纪,逐渐兴起一系列保护被害人权益的运动,将被害人放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些运动产生的后果是学者与相关法律制定者更加关注被害人的权利。对被害人的重点保护在一定层面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有些时候根据公平正义的需要,我们也需要关注被害人本身是否存有过错。以诈骗罪为视角,现在我们所熟知的诈骗罪,更多学者研究的是被害人的权利,却没有将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两者结合起来考虑定罪量刑的问题。本文的观点是在诈骗罪中应当将被害人的过错放置到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在被害人彻底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样的一种状态而处分了财产,犯罪分子因此获得财产而被害人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失,这时成立诈骗罪既遂,这种被害人完全陷入错误认识的认定在学界是没有任何争议的。本文讨论的是,在诈骗罪中当被害人将信将疑,本着投机的想法处分了财产,这时候犯罪人能够像第一种情形下仍然成立诈骗罪的既遂呢?根据这样的思路,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探讨此类问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第二章以"华南虎案"与网络盛传的"假圣旨案"等大量案例为基础引出现阶段诈骗罪被害人主观认知状态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诈骗罪被害人主观认知状态的传统见解及其缺陷,以我国现实的刑法理论为研究视角,可以看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诈骗罪中被害人的主观认知状态并没有进行合理的划分。我国刑法通说认为,诈骗行为就是犯罪人实施一定的欺骗行径使得被害人在主观认识上产生错误认识,陷入被害人的陷阱,以至于最后将财物交付给犯罪人。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刑法传统观点只是笼统地将被害人的主观认知状态归纳为"错觉",对被害人主观认知状态中的怀疑形态没有深入探讨;第四章是以被害人解释学为角度,对诈骗罪被害人主观认知状态进行解读,主要探讨此理论对诈骗罪被害人主观认知状态的完善;通过被害人解释学限缩诈骗罪法网,开放诈骗罪体系,一定程度上将会使得某些传统体系之下的诈骗罪在司法上非犯罪化。第五章,在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存在两类问题:一是忽视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特殊作用,二是不重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这一构成要件的独立性,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本文引入被害人解释学,并借此提出完善建议。非犯罪化这个想法也是符合现阶段刑法学界呼吁对诈骗罪非犯罪化的趋势,诈骗罪不应该成为口袋罪。虽然司法实践开始在诈骗罪的认定中重视对被害人因素进行考察,然而这是远远不够的,将被害人过错上升到一个法定的量刑情节任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