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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整个社会负有责任,而传统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是指企业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有责任。尽管一些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理论有合并的趋势,但是它们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从上世纪末期起,很多英美学者已经尝试通过改革公司法促使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但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其一是法学界没有充分理解和区分公司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责任;其二是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且公司法植根于“股东优先理论”,故公司法只能防止股东滥用权利侵害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能有效促使公司主动履行其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责任,乃至于社会责任。本文建议通过公司外部机制的改革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