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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是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澄清这一概念,不仅对于理解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而且对于理解二十世纪哲学史上的“语言转向”,乃至于理解哲学的性质,都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主要围绕与维特根斯坦“语法”相关的三个问题展开讨论。第一章主要讨论的是“维特根斯坦的‘语法’是否是通常意义上的语法?”主要基于摩尔对于维特根斯坦一个观点的转述,关于维特根斯坦主张自己的“语法”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语法这一说法流播甚广。本文即从还原摩尔与维特根斯坦关于“语法”一词使用的争论入手,先后介绍了贝克和哈克对于所谓的维特根斯坦的观点的辩护、哈里斯和加弗尔从语言学角度对这一观点的批评以及福斯特对于这个问题所提出的折衷解释。在此基础上,作者通过对维特根斯坦文本的具体分析,对维特根斯坦对于摩尔质疑的回应进行了澄清,对贝克和哈克对维特根斯坦文本的误读予以了批评,从而表明,维特根斯坦并不是在一种积极意义上主张自己所说的“语法”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语法,而是在一种消极意义上强调自己所说的“语法规则”与通常的语法规则一样,都不是关于经验事实的陈述。第二章主要讨论的是“维特根斯坦的‘语法规则’是否是一种规则?”语言常常被看成一种规则辖制的活动,而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语法规则”常常就被看成是确定意义的规则,有意义地说话于是就是一种遵循语法规则的行为。然而,克里普克提出的“遵循规则悖论”却导致了“意义怀疑论”的产生,这使得我们有必要对“语法规则”的性质加以检视。本文在对克里普克、贝克和哈克以及马尔康姆之间关于“遵循规则”问题的论争进行介绍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各方所关注的问题的实质,从而表明,克里普克、马尔康姆与贝克和哈克在“遵循规则”这一主题下所讨论的其实并不是同一个问题:前两者关注的是“遵循规则(规范性)如何可能?”、“语言(意义)如何可能?”,后两者关注的则是“语言与实在之间的和谐一致从何而来?”、“语言如何得以表征实在?”。而这一局面的出现,正是由于他们把“语法规则”简单地归于一般意义上的“规则”之下所致。语言是一种规范性实践,但语言并不是类似于象棋那样的“规则辖制的活动”,使用语言也不是遵循事先已经制定好的语法规则的行为,语法规则不是先于语言实践的实体性规则,而是一个功能性概念,是我们在使用语言发生理解上的分歧时用作判定标准的语词用法,语法规则是因为它所具有的这种规范性功能而被称为一种“规则”的。第三章主要讨论的是“维特根斯坦的‘语法’是否是一种深层语法?”主要基于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664节的一个著名评论,他所说的“语法”常常被说成是一种“深层语法”。但维特根斯坦本人关于“深层语法”仅此一处评论,并且在其他地方还对类似“表层之下”这样的提法表现出明确的反感。如何理解“深层语法”这一提法,对于理解哲学语法何以不同于通常的语法、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语法如何不同于其他一些类型的哲学语法,都有重要的关联。本文在先后介绍了皮彻、哈克、亨特、贝克等人对“深层语法”的阐释,梅祖麟对于“深层语法”的批评,以及乔姆斯基对于“深层语法”的借用之后,分两个部分对“深层语法”这一提法进行了评析。第一部分对哲学语法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深层语法”进行了讨论,目的在于表明,哲学语法之为一种深层语法,并不在于它所考察的是比通常语法更为完备的语法规则,而是它和通常语法关注的对象不同。通常语法是对语言(本身)感兴趣,而哲学语法则是对思想(理性、理解)感兴趣,只是由于思想(理性、理解)和语言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它才对语言感兴趣。第二部分对维特根斯坦的“深层语法”何以不同于其他以探究隐藏规则为目的的“深层语法”进行了讨论。讨论表明,那种以探究隐藏规则为目的的“深层语法”是一种以句子为本位的深层语法,而维特根斯坦的“语法”是一种以语词为本位的深层语法,是为了澄清特定的误解而进行的概念考察。这种以哲学问题为依归的语法考察并不是要为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新知识,而更多是要为我们提供看待问题的新维度;而这也就意味着,语言转向之后的哲学,主要的不是一门认知学科,而是一门人文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