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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问题是影响中美经贸合作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至今中美之间集中爆发了三次知识产权冲突,而我国在争端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2007年美国在我国入世六年之际就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提起了WTO体系下的争端解决之诉——WT/DS362案,首开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WTO之诉先河,DSB专家组也首次就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发表了看法。WT/DS362案以三十年来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为背景,以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不力为现实,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平台,对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文的研究也围绕WT/DS362案展开。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为了对问题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本文首先追溯了WT/DS362案的历史背景——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依其特性分为产生发展、集中爆发和后WTO时代的争端三个阶段,划分各阶段的时间节点依次是中美建交、改革开放初期和中国入世,争端核心依次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缺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和知识产权执法效果不明显。历次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共性是激烈冲突——暂时和解——问题重生,使中美知识产权问题呈无果循环态势。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WT/DS362案内容和学者对此案的一些观点。本案有三个核心诉讼请求:刑事门槛、海关措施和著作权法。刑事门槛中学者探讨了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商业规模”的解释方法、中美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机制的区别、美国的失误等问题;海关措施中学者探讨了TRIPS协定第46条和第59条的含义及关系、中美海关措施的区别等问题;著作权法中学者探讨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真实含义、施行效果和公共秩序原则等问题。双方在最后的裁决结果上互有胜负。第二部分围绕专家组的裁决展开,探讨了专家组裁决的法律逻辑和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在建立诉讼请求、判断职权范围和运用司法节制等外围问题上,专家组表现出内向和拘束性。在法律解释这一核心问题上,专家组就争端焦点“商业规模”综合运用了WTO的各种法律解释规则,充分体现出对DSB传统的遵循。在证据审查环节,专家组仍然依据DSB传统划分举证责任,倚重表面证据规则严格审查各类证据,中美两国在这一环节的举证责任及表现差异对案件结果有很大影响。在争端焦点即知识产权执法标准上,考虑到解释权限、TRIPS协定的历史、宗旨及整体内容,专家组没有发表自己的意见,未来执法标准是否会明晰化还有待观察。第三部分探讨了催生WT/DS362案的后WTO时代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新焦点——知识产权执法效果。美国提起争端解决之诉的直接动因是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保护知识产权的一贯政策、对华政策的阶段性需求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根本动因是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不力。知识产权执法不力的表现,一是立法不精细,即执法制度上各种权利的缺失、模糊和缺乏可操作性,二是执法中过于倚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各自及其衔接都存在不同问题。至于知识产权执法不力的深层原因,中外学者提出了文化复杂性、政治意愿缺乏、发展现状制约、利益群体博弈等观点,指出其背后原因的错综复杂性。最后本文就WT/DS362案探讨了至于未来中美知识产权关系的走向。总体而言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仍会间或出现,其重心由双边谈判转向争端解决之诉,也不排除美国在WTO体系下推动对第41进行立法解释或是在双边贸易中推行TRIPS+标准的可能。为避免与解决争端,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是首要选择,推行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测评体系也有助于消除误解,此外我国还应当充分利用主场优势积极应对诉讼,为发展中国家争取进一步的优惠标准,而最治本的方法则是国际经济合作与技术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