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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应该在劳动合同全过程中得到遵守和执行。但我国《劳动合同法》仅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要遵守诚信原则,而对履行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该原则语焉不详。本文在分析诚信原则的特点及劳动合同属性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做出了新的解释,力图确立该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基础地位。第一章内容分析了诚信原则的内涵和特征。通过梳理诚信原则的发展历史和分析各大法系对诚信原则的不同认识,得出诚信原则的概念,即诚信原则是指与社会物质条件相适应,被社会、裁判者、当事人所认可,能够产生公平合理的结果,以道德行为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并且探讨了诚信原则的特征、诚信原则不断扩大适用范围的趋势及适用诚信原则的一些限制。为研究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变化和表现形式打下了理论基础。第二章是关于劳动合同的属性及特征与诚信原则的关系问题。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合约,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的属性,是一种公私结合以私为主的契约类型,具有主体变化性、不完全性、持续履行性和意思自治与表意限制性等特征。由此认定劳动合同法需要诚信原则,同时该法也对诚信原则做出了限制和修正,使劳动合同的诚信原则作用范围更适当。第三章研究了劳动合同法的诚信原则。主张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起到调整劳资关系、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是该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探讨了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新的发展形式——最大诚信原则。通过分析最大诚信的起源,揭示其实质要求,最终确定了劳动合同法诚信原则的内涵。认为劳动合同法诚信原则中应该包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诚信义务,要求当事人互相信赖,并且强调注重主观诚信的同时更看重客观诚信。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双方遵循诚信原则。在分析劳动合同法诚信原则所表现出来的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诚信原则在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各部分的主要表现。在结论部分探讨了劳动合同法诚信原则的作用,提出了劳动合同法平衡保护的主张,并且认为诚信原则是对倾斜保护的一种突破或纠正。同时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贯彻诚信原则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